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和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建筑产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为主线,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基础,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和外向拓展能力。通过加大对建筑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强化服务措施,优化奖励机制,做大做优建筑业,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逐步完善建筑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行业信息体系,形成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体系,增强行业发展竞争力。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建筑业年总产值达4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2—3家年产值超8亿元具备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产业
1.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建筑业组建行业联盟,鼓励建筑业筹建行业总部大楼,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一事一议”政策。
2.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逐年提高比例。商品房建设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应按照《云和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
3.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倡导工程总承包,探索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模式和项目监管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兼并、收购建筑企业或自行组建建筑设计子公司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
1.兼并重组。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对合并后第一年度产值比上年度(合并前的产值总额)有一定增长的,按超额部分建筑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超额部分销售额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40%。
2.业务融合。引导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土建企业与专业资质企业之间的承揽业务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大企业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揽优质业务,与中小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参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子公司兼并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共赢。
3.规范市场。(1)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要符合资质承建工程范围,不得擅自抬高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资质条件;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内的项目、监理服务费在100万以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在本县纳税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施。(2)规范工程履约担保。本县建筑企业参加县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均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根据《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获得丽水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的云和县建筑企业,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3%,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2%;对丽水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A级建筑业企业,不超过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2%。(3)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企业回归。原注册地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建筑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变更回云和注册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按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县外部分)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在我县落户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建筑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年建筑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年销售额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40%,企业在我县落户第二年开始兑现。
5.培育龙头。每年评选命名一批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6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县政府命名为“云和县建筑业龙头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县政府命名为“云和县建筑业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县政府命名“云和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一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产值30%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云和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6.人才建设。本县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师资格、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县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三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建造师)。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建筑基础技工培训机构,帮助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建筑企业创建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7.创新技术。(1)鼓励企业尝试“建筑业+互联网”模式。通过BIM技术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对建筑产业链进行更新、改造和升级,促进建筑业向“精益、智慧、绿色”发展。凡是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软件实际投资额(包括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的5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2)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利用科研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的,按规定给予相对应的资金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云和县县内工地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
(三)设立建筑业专项基金
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
1.获“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30万元;获“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20万元;获“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云和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20万元;获“云和县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云和县建筑业优秀企业”“云和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首次奖励后,三年内不得重复奖励。
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向其它专业领域发展。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者监理、设计公司甲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者监理、设计公司乙级的给予奖励2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云和县优质工程“仙宫杯”奖的,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获奖企业三年内不得外迁,同一工程获得同一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3.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当年建筑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该政策。以企业前两年销售额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低于5000万元或生产经营不足两年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对超额部分按该部分建筑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额不超过超基数销售额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享受该政策的销售额标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视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享受建筑企业回归政策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案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原《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