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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9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由县财政安排3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和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用地性质、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及民办教育、民办医疗等公益性服务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税费政策的扶持。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评选为省、市级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由个体商户转成的企业以及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政府出台的“个转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新成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并开展统计工作的给予企业主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享受《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88号)政策。新实行商场化管理并达到贸易企业规上(限上)规模标准的亿元市场,给予统计申报主体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三、引导重点平台、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提质增效

  (一)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集聚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三年后通过市里综合考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达到一定规模并依法上规(上限)、开展统计上报一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四个档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于年商品零售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商贸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年批发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的商贸企业及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均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9万元。现有的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经营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其它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达到统计相关评定标准,给予3万元的奖励,具体情况按行业不同而定。农家乐经营主体除享受本奖励政策外,相关政策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7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积极推进农家乐综合体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67号)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加快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5号)执行,其中对评定为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村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支持能够引领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新兴项目,以及影响广、辐射强、潜力大的重点项目和养生(养老)村建设。服务业引导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直接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适当补助。投资额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一年。

  四、强化机制保障

  (一)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强化服务业发展工作和统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切实承担起服务业发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服务业考核力度,将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

  (二)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为全面贯彻执行各项任务和,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考核办等部门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服务业发展工作和统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10%用于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仅限于在我县范围注册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服务业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扶持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同一项目符合县域其它政策奖励扶持的,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服务业项目或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企业),《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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